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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7****轿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37公里600米处溧阳市果园路段时,碰撞到路边路灯,事故造成路灯杆及车辆损坏,被告人赵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路灯的维修费用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接处警、呼气测试、抽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 靖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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