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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公司家属区。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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