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姑苏区**街**弄**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5****的非营运小型轿车从本市高新区通安镇正荣悦岚山小区出发,途经北环快速路,行驶至广济路平川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5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轨迹、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坚
检察官助理:王薇薇
2020年8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