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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四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J****小型轿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从丹徒新城华山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谷阳大道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摄录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群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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