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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东光县****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东光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光县**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调头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7.7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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