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号轿车沿**村至廊泊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廊泊线大城县**桥北路段时,与前方顺兴朱某某驾驶的冀R*****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海通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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