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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号轿车沿**村至廊泊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廊泊线大城县**桥北路段时,与前方顺兴朱某某驾驶的冀R*****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通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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