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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晋县**村村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立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573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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