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43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S****小型轿车行驶从康保县大医院至康保县移民小区西区归一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张家口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峰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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