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轮式拖拉机牵引拼装车沿故城县夏庄镇奥冠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夏庄镇小化村路段,撞于前方张某某停驶于该公路西侧鲁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C****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民警在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了赵某某的血液备检。2019年10月12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所送编的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6mg/100ml.2019年10月25日,故城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应付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1、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1、 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液检测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本案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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