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1时12分,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乐市长班线**村东口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3.1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云鹤
附: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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