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1322324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住无极县**镇**村**街**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微型面包车行驶至无极县千山路与幸福街交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对其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是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赵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英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河北省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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