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沧州市运河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9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巡警六大队抓获并于同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境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调查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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