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为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村**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0时22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HM****号小型宝马牌轿车行至沽源县平定堡镇滦河路“牧羊客”饭店门前路段处时,被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二)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毓胜
检察官助理:宫英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沽源县平定堡镇**小区**单元;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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