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7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20时5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T*****报废的黑色钱江牌摩托车从深州市陈官屯村出发,沿唐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官屯村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6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配合了执勤民警检查,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前,承认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 : 赵 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深州市**镇**村**号家中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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