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6点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天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门口,因停车与小区保安、志愿者发生冲突,和平西路派出所处警后发现赵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移交至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抽血送检,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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