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31971********,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2019年0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胜**警务站外延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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