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君乐宝西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联系方式:15030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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