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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内**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邢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邢台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鲁P7****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大街交叉口处时,与孟某某驾驶的冀E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冀E****警的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负此事故全责。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痕迹比对意见书、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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