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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现邢台市公安局南和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南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号的小型轿车,沿南和县赵牌村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朱正色大街赵牌村口路段处时,被南和县交警队执勤民警查处。经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0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彩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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