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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2时12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号车沿中捷渤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前方顺行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二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的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诊断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乙、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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