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兰考**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非党员,住兰考县**镇公园首府**号楼**单元**。2015年10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考县公安局罚款19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B*****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城关镇文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体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4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赵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民警张某某、张某某证明材料、酒精测试仪测试照片及酒精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醇含量为244.3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张彩霞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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