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 1 日 15时40分许, 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B*****白色 “大众” 牌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城关镇车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车站路与裕禄大道交叉口时, 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重大嫌疑,执勤民警遂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 实测值为大于100mg/100ml,后将赵某某控制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鉴定意见为: 送检赵某某血样 (V8066616) 检出乙醇, 含量为2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查获经过、证明材料、工作证明、酒精测试单及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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