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村**组,住河南省伊川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大道厚**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mg/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6、行政处罚决定书;7、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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