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专科毕业,西峡县****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住河南省西峡县城区**路****。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迎宾大道与南北大街延伸段交叉口南公厕门口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路沿石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付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长清
检察官助理:谢 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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