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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6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9********,汉族,小学毕业,住西平县****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11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平县城解放路南段金荷花园小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东亚

2017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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