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0********,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社区**庄**号**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区泉山路普明社区一小吃店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普明社区路段往泉山路方向倒车,在倒车过程中与满某某驾驶的闽******号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某抽取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5.79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满某某不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满某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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