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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1〕6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2月3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白色宝骏牌汽车,在行驶至洛阳高新区丰润东路与河洛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送检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飞  王秋丽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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