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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住洪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往中保镇史华村方向行驶,21时42分许,车行驶至洪雅县洪川镇九胜大道菜地坎1-15号处驶出路面发生侧翻,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受伤及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洪雅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4.2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黎丽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于洪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4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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