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冯某某沿济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村口向南左转弯时与孔某某驾驶豫US****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和冯某某受伤。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