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街道**村**路**号,现住云和县**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6E****号小型轿车从云和县***街道**小区家中行驶至云和县陈家村,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民警至现场处置过程中,对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后经提取血样鉴定,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驾驶证号查询单、车辆轨迹照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等;
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767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宏君
检察官助理:章锣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关押于云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电子卷宗、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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