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三级高血压不宜羁押,东方市公安局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00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琼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东海派出所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体检报告单、暂不予收押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竹
2020 年 12 月 8 日
附: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村**队,联系电话:1520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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