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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78********,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乡**村**号,住海口市秀英区**路**城**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卤校长老火锅店”和朋友潘某某、周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结束后,赵某某酒后从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地下停车场驾驶琼A9****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载着朋友潘某某、周某某离开,途经龙华路、海秀中路、南大立交桥底下,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与华海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于是交警当场依法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接着,执勤交警依法将赵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2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可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海口市秀英区**路**城**栋**房,联系电话1390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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