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陈巴尔虎旗**办**,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1时00分,赵某某驾驶蒙E*****黄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区**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赵某某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6.3mg/100ml,民警于2019年12月13日01时15分在呼伦贝尔市宏安医院依法提取了驾驶人赵某某的血液并依法口头传唤驾驶人赵某某至海拉尔交警大队办案区接受调查。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99.4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国亚男
检察官助理 秦秀娟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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