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4月3日、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河南省淅川金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揽公司非标设备制作及设备安装工程,赵某某对施工安全负责,自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施工期间,赵某某未安装安全防护网设施。
2019年1月14日14时许,电焊工吴某某现在高空电焊作业过程中,违规将佩戴的安全绳挂钩擅自取下,致使本人从高空坠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淅川县人民政府成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工程队未选用适刚从业人员,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业人员教育不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负该事故的间接责任。
2019年1月16日,赵某某与死者吴某某现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 河南省淅川金泰源实业有限公司“1.1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从财富天下院内行驶至淅川县上集镇罗寨村二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承揽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业人员教育不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从而引发工人吴某某现跌落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某某
王某某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13733104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