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821982********,汉族,初中,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51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宏恒胜路与徐州街交叉路口处时,未停车接受民警检查并继续向前行驶,后在佳兴北苑小区内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77039****)。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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