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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群众,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6********,壮族,小学文化,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号,工作单位为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0时0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L****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商业银行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赵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秀娴

                                            书  记  员  周倩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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