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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14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4********,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粤MV****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路**路段,在转弯处向右变更车道逆向行驶,导致该车车头右侧碰撞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由赵某乙驾驶的湘FM****号车车头左侧,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乙下车拦住赵某甲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赵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7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支付了赵某乙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警情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房,联系电话1992548****;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68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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