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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街**号**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8月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为159********,担保人车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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