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0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楼王村道路行驶至双官路时,与康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36mg/100mI,系醉酒驾驶。道路事故认定赵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刘艳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红卫
2020年04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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