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华联路口路段,被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仪检测,赵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4.4mg/100ml。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6.1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京山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公鉴(化)字[2020]612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呼吸检测视频、血液提取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龙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887242****)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京山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