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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地枝江市**街**村**组,住枝江市**街**号**栋**单元**楼**室。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鄂E****8)至江汉大道五柳树市场西门门前路段时,与刘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2.95mg/100ml。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5.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枝江市**街**号**栋**单元**楼**室其家中,联系电话:1346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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