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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址监利县**乡**栋**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0的小型轿车,沿监利县**镇**路驶往**乡,至**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2.72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骆雅丽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和执法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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