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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满洲里市道南一道街**公司住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黄色龙工牌装载机行驶至满洲里市南区白房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等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提取血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曙光

检察官助理:李玮

权赫然

2020年8月26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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