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川区**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赵某某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车辆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赵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1779422****)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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