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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白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住白银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东风标致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由北向南行驶,期间执勤人员查车,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停车,继续行驶至**路和**路交叉路口,与跟随而来警车发生碰撞,后在会师街附近被民警查获。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在道路上驾驶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醉酒后驾车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有逃逸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且不得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白银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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