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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汽车从**往**方向行驶,途经**新区城市快速通道,21时12分行驶至盘关街上(煤兴线316km+200m)被查获。民警依法赵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2020年07月31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对鉴定,赵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1233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通道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通道上行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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