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4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确山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23时16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Y****小型轿车,沿确山县**镇**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足道”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护士证明;
4、证人狄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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