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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4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23时16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Y****小型轿车,沿确山县**镇**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足道”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护士证明;

4、证人狄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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