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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学校**宿舍楼**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南台路路口时,与黄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闽******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黄某乙与车上乘客邹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群众报警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福州市公安局仓山交警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黄某乙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邹某某无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16.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呼气检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血样封存照片、道路属性情况说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赵某某所作的全血样乙醇含量鉴定、血液毒物鉴定;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黄某乙、邹某某所作的伤情鉴定;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制作的车辆痕迹鉴定、车辆状态鉴定;5.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对现场吹气照片、血样提取照片、抽血照片的指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对涉案现场及车辆的指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洁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学校**宿舍楼**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_一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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