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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住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楼**室,现暂住福州市晋安区**花园**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马某某等人在马尾区**路的“**”饭店吃饭,期间赵某某喝了4、5两白酒,当晚21时45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马尾**路由马尾往福州方向行驶,行经**路“**小区”路段时,闽******号小型轿车车头右侧部碰撞到停放在**路马尾往福州方向慢车道路面上的闽******号小型轿车后部左侧。经马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赵某某呼气测试值为277mg/100ml。经福建行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79.20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闽******号小型轿车维修费人民币10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8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马公尿检字〔2020〕第001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279.2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806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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