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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福鼎市**乡**村**楼**号,现住福鼎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后载陈某某,从福鼎市**街道**路**巷**号家中开往福鼎市**街道**小区,途经福鼎市**街道**路**号门前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到福鼎市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00.65mg/100ml。

同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经通知主动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报废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5939****。

2、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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